长江流域19省(区、市)均完成“十三五”水环境质量约束

2021-06-09 15:32 来源:法治日报

  长江流域19省(区、市)均完成“十三五”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
  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审议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受国务院委托,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6月7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2020年,长江流域水质优良(Ⅰ—Ⅲ类)断面比例为96.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3.3个百分点,较2015年提高14.9个百分点,干流首次全线达到Ⅱ类水质。劣Ⅴ类断面比例较2015年降低6.1个百分点。长江流域19省(区、市)均完成“十三五”水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长江经济带经济保持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了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累计清理涉渔“三无”船舶3.4万艘

  报告指出,各地区各部门始终把长江保护修复摆在各项工作中的突出位置来抓,突出重点、协同联动、扎实推进,取得重要进展。

  通过组织编制《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开展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试点,构建差别化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规则。长江流域19省(区、市)编制印发“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基本建成信息共享系统。完成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技术审核。

  在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的落实上,报告显示,完成了重点水域渔船渔民退捕任务。累计退捕渔船11万艘、渔民22.8万人。同时,建立退捕渔船渔民信息管理系统和实名制动态帮扶系统,出台9项安置保障措施,拨付中央补助资金130亿元,引导各地安排资金123.68亿元,实现应保尽保、应帮尽帮。

  通过开展非法捕捞专项整治,2020年累计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3.4万艘、违规网具26.7万张(顶),查处非法捕捞案件7579起、涉案人员8361人。

  禁捕后,长江江豚等旗舰物种的出现频率增加。在2017年率先全面禁捕的赤水河,特有鱼类种类数由禁捕前的32种上升至37种,资源量达到禁捕前的1.95倍,生物多样性水平逐渐提升。

  在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方面,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布局,完成长江经济带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558家,完成率97.2%。完成沿江化工企业“搬改关”228家,其中沿江1公里范围内落后化工产能已全部淘汰。在深入开展的“清废行动”(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中,共发现问题点位3252个,整改完成3221个,完成率达99%。

  在保护的同时,持续推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十三五”期间,长江流域累计完成造林2.2亿亩、森林抚育1.2亿亩、石漠化治理1560万亩,新增水土流失治理7.85万平方公里。完成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两岸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治理1.3万公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超1.4亿元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长江保护法,为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为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国务院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完成涉及长江流域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需要制修订的抓紧推动落实。制定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的司法解释。各地积极宣传贯彻长江保护法,推进相关地方配套立法,探索开展流域保护协同立法。

  各地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等专门审判机构1203个,持续推进长江经济带司法协作机制。通过发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各地办理相关案件40余件,赔偿资金超1.4亿元。

  在完善制度机制方面,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共抓大保护体制机制,推动政府、部门、企业等各类主体落实法律责任。同时,强化顶层设计,构建“1+N”规划体系,深入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等专项规划。建立完善分析预警、调度通报、独立调查、跟踪督办相结合的问题发现和推动解决工作机制,定期分析研判水生态环境形势,推动解决突出问题。

  要有序推进相关立改废释工作

  尽管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报告指出,基础薄弱、历史欠账多,水生态问题仍然是长江流域最主要的问题。部分地区湿地、湖泊萎缩,生物多样性减少。部分河道生态流量保障不足,水体自净能力减弱。落实长江“十年禁渔”效果还不稳固。非法采砂案件仍有发生,监管执法存在较多挑战。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难度大、欠账多。

  在法律的贯彻落实上,各地区各部门对长江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制度学习把握不够,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区域联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机制有待完善。

  报告指出,长江保护修复任重道远。2021年是全面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的第一年,要进一步加强长江保护法等法律宣传贯彻实施,推动形成以长江保护法为统领、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法治体系,有序推进相关立改废释工作,把法律规定的责任体系落到实处。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要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编制形成长江流域“十四五”规划体系。继续做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推动“三线一单”落地实施和应用,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高效开发利用。

  同时,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督察重点范畴。